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天就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《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》建議的擬議法例及相關支援措施進行討論,政府建議修改香港家事法,引入「父母責任模式」,涉及子女重大決定要得父母雙方同意,包括醫療和升學決定。
諷刺的是,就在今天稍早的時候,灣仔區域法院便發生了一宗疑因子女探視權問題引發的傷人案,顯示了政府未有充分考慮修改法例對於一些不咬弦的離異父母,或有家暴背景的家庭可能帶來的現實問題,修訂後的法例不但可能會被存心製造麻煩或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,以妨礙和煩擾前配偶,更可能對子女造成困擾,影響他們的福祉。現時法院已可就個別情況發出共同管養令,與建議的「父母責任模式」背後的原則並沒有太大分別。
另外,由社署撥款資助、香港家庭福利會營辦的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,只有四位社工負責有關計劃,遠遠不足以應付需求。我希望政府在考慮推行有關修訂前,先為離異家庭提供更多支援,包括增撥資源予前線社工和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會面地點。
政府官員表示,先導計劃至今已接收55宗個案,會繼續同家福會了解有關計劃的成效和問題。